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市政设施养护机构应当负责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保持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修建道路、管道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内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