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和验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