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市政设施养护机构应当负责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保持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修建道路、管道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内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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