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编号和建立档案,定期对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应当书面告知供水单位及时补缺、维护。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