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八条有效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