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整理、确认、登记,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所取得的相关实物、图片等资料复制件,汇交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