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类别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及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
(六)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奖励;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