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原签订了借地协议的,按照协议履行;未签订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 偿:(一)收回1986年12月31日以前被借用的国有土地的,除对青苗和生产设施补偿外,还应该支付安置补助费;(二)收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被借用的国有土地的,只对青苗和生产设施补偿。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