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 ,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或者负责清场并支付土地复垦费;无法复垦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原土地类别支付安置补助费,国家征收时不再另行支付安置补助费。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