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 本条例执行。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按本条例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