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 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