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 同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