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