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章 征地补偿标准第十八条已废止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