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依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六至十倍补偿;

(二)征收果园、茶园,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收其他经济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一百补偿。 征收其他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三)征收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补偿;

(四)征收水塘、藕池、渠、坝等,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收水库用地的,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五)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