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章 征地补偿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承包地的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将 房屋拆除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权属管理机关。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