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承包地的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将 房屋拆除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权属管理机关。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