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