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 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