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条有效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乘车人应当文明乘车、讲究公德,同时有权获得安全、便捷、准点的客运服务。对优质服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车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