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序竞争、安全便捷、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客运的优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公共客运,依法保护合法经营,引导和鼓励规模经营。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