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条有效城市公共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序竞争、安全便捷、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客运的优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公共客运,依法保护合法经营,引导和鼓励规模经营。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