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六条有效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加入行业协会。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协会及其分会应当加强对其会员的服务、协调、教育和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