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纳入规划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设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