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纳入规划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