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包括客运站场、站务用房、站内设施、公共汽车专用道、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电子服务设施等。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