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水资源综合考察、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配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
五、负责河道管理,组织实施水工程管理;
六、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水费的征收与监督管理;
七、负责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
八、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管理与监督;
九、协调和解决水事纠纷;
十、依照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