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和水工程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权限,有权解决或者协助解决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事纠纷。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