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水资源综合考察、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配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

五、负责河道管理,组织实施水工程管理;

六、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水费的征收与监督管理;

七、负责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

八、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管理与监督;

九、协调和解决水事纠纷;

十、依照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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