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小学校教学用地保护办法第三条有效中小学校对教学用地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内设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使用、管理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小学校教学用地权属的主管部门。市、县(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