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中小学校对教学用地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内设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使用、管理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小学校教学用地权属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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