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第七条有效企务公开的时间:(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一年不得少于一次;(二)属于常规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