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向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报;

(三)公开栏公示;

(四)利用内部广播、闭路电视等载体公布。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