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在消防工作中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