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和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擅自将消防车、消防器材等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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