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在消防工作中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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