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实施标识化管理或未向公众提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