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