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