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实施标识化管理或未向公众提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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