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确定农村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专人负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寨基本情况;
(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
(三)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线路图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
(四)消防宣传培训、灭火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
(五)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检查、抽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六)火、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
(七)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