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监管第二十二条有效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火灾扑救;(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六)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村(居)民用电线路安全进行检查;(七)引导村(居)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