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地、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基础设施设置、分布情况;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扑救火灾、破拆房屋的措施、任务、分工和程序;

(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等保障工作的程序和任务;

(六)其他需要纳入预案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