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发现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的,可暂停受理该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并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理。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因过错给当事人和登记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