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