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废止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