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废止

当事人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