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其他登记第六十三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及不提起诉讼的结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对异议登记予以注销。异议登记注销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