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屋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异议登记被注销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房屋登记。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