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其他登记第六十二条已废止房屋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等事项有错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交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等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持权利归属等事项可能存在错误的有关证据申请异议登记。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