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预告登记第五十四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