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买卖合同;

(四)双方当事人有关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