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预告登记第五十三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买卖合同;(四)双方当事人有关预告登记的约定;(五)房屋所有权证;(六)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