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含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屋登记机构,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所在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